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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赵某、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伙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件)

 

 

2012年11月份本人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成功案例

 民事案件胜诉难、再审翻案更难,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成功更是难上加难。今天,又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这是今年本人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成功的案例的第三起,该案件标的600多万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笔者深深感受到每个案件都有一剑封喉的致命之处,只要找到这个点,一击即破,但这个点的找出,需要律师通过多年的诉讼经验积累、案件的各个环节的细节把控、大量的办理案件的技巧积累铺垫而成,并非一蹴而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细节决定成败!

 今年7月份,我接受了本案件的申诉代理,该案件已经在地方法院经过多次审理,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已经把《民事诉讼法》的审理程序完全走完,时间已经长达5年之久,耗费巨大的资金、时间、精力,最终当事人做为被告,还是败诉了。申诉已经败诉了,深圳中级法院已经开始强制执行,已把当事人的房产评估600多万,并进入了拍卖程序。该案件已把当事人拖得筋疲力尽了,疲惫不堪,精神得到了极大的摧残,对案件已经不再保留希望了。找到我后,通过与当事人交谈,再对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再次审查,通过几天的深思熟虑,终于发现三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遗漏之处,适用法律错误!三级法院都是将案件建立在事实基础上,而把法律适用放在次位。对于前面五次法院审理,代理律师也都未考虑到这个问题,并没有真正从这个角度代理案件。为此,我换种思路,调整了代理策略,重新做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确定了三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重新再审,并终止了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当事人的600多万房产得以保留。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3日,赵某与代某签订《合同协议》按照该合同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民权县名仕花园二期工程,该项目投资额度为伍佰万元,代某投资额300万元整,赵某投资额200万元。

 2006年11月18日,代某、赵某、叶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开发由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民权县名仕花园二期工程,该项目前期投资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万元正,投资比例:代某投资额为483万元、赵某投资额为345万元、叶建平投资额为322万元。”

因房地产行业遇到金融危机,该项目亏损,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伙,返还投资额,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均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代某返还400万元,并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代理策略:

 通过对本案的材料进行细细审查,发现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交叉,该案件套着3个民事案件,1个刑事案件,但该案件之前的被告代理律师仅仅从案件实体上考虑,并未从法律适用及事实清理上进行梳理,导致案件上所谓的公正,而事实上不公正。

律师代理策略:

再审申请人代某与赵某、叶某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即利润共享,风险共担。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合伙投资款,就是要解除合伙关系。在合伙关系没有解除之前,赵某的投资额是不能撤回的,如果赵某要收回合伙中的投资款,合伙人之间要进行清算,也就是要对双方投资后产生的利润和支出进行财务审计,在清算结果出来之前并不能确定每个合伙人究竟享有多大的权利或承担多大的义务,更谈不上退还投资款和赔偿损失的问题。

赵某直接起诉代某要求退还投资款,这在法律诉讼程序上是错误的,他只能向法院申请进行合伙清算,并最终确定双方各自应获得利益和承担的债务。代某、赵某、叶某在向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合伙事务完成后,其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应当清算;在合伙未清算前不应当分配合伙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否则,前一矛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旦清算结果为亏损,新的矛盾又将产生、新的诉讼又将形成!“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补救措施。

赵某的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那么两级法院作出判决书,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确认法律关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退一步讲,即便是两级法院确认合伙经营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那么只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作出判决,而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是无法判决返还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法院申诉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商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重审,并中止本案的强制执行。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张凯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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